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明波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0-09-30 15:18:32 作者: 城阳区人民法

2020年9月30日上午,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明波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审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7个罪名,违法犯罪事实62起,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阳区判决的第二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城阳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该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城阳法院主动作为,不等不靠,积极协调各方搭建远程庭审系统,先后通过网络远程完成了提审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议等工作。2020年8月18日至26日,城阳法院由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利用网络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王明波先后成立青岛零伍叁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东方金岸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从事非法放贷及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明波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姜云龙、安玉亮、李玉英为骨干成员,组织稳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从事放贷业务过程中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采取签订空白合同、伪造资金流水、肆意认定违约以及“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非法手段,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通过言语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纠缠等暴力、软暴力手段索要债务,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造成1人跳楼自杀、1人自杀未遂、多人被迫卖房或搬离住房等后果,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在青岛市城阳区借贷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王明波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明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城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明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8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