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5次被判死刑,在无罪获释后42天又被捕,被指杀害16岁少年

2020-09-21 14:01:45 作者: 男子5次被判

在2011年的判决书中提到,左德刚汽车后备箱的常备绳索与勒死周某的绳子一致。对此,左德刚称绳子是为了捆绑电缆所用,而绳子是在周某死后几个月才放在车上的。

张女士否认在案发现场发现丈夫的遗留物品,也否认在丈夫车后备箱里找到作案绳索。“他的衣服啊什么的都没在现场,当地派出所也问过我,我说车里什么都没有,我当时在后备箱里没看到有什么绳索。”

张女士介绍,案发后不仅,丈夫拉客的这辆客货两用车就卖掉了。“这是7座的车,他出事后,孩子都小要上学,我又不会开,所以就卖了。”

张女士还向华商报记者透露她的猜测,“遇害的周某是邻村的,和我们幸福村相差四五里路,他遇害的原因当地有很多传言,也有仇杀的说法。”

>>>安徽省高院终审

作案时间不一 有罪供述矛盾 缺客观性证据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出具的(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0年5月,同案盗窃犯刘某检举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某,但石某对其车上是否有作案工具棍子和绳子,以及其开车拉左德刚等人找周某的时间前后供述不一。

在监狱以涉嫌作伪证隔离审查40天后,石某再次将证言翻回去,称此前翻证是怕左德纲打击报复,法院认为其证言前后反复翻证,原因牵强,不足采信。

一审认定左德刚等人作案时间是2007年1月13日。陈某供述是2007年江店中学周某女友那个班开联欢会的晚上,杨某供述那天学校有个班开联欢会,左德刚供述是周某尸体被发现前一个多月时间,周某女友作证其最后看见周某的时间是开联欢会那天,但周某爷爷证明,周某是1月14日下午2点多离家。周某被害时间说法不一,一直存疑。

此外,左德刚、陈某、杨某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不吻合。比如,在左德刚等三人会面地点、寻找周某的方式、作案地点等方面,左德刚和杨某的供述与陈某供述存在矛盾,部分作案细节也不能相互印证。

法医尸体检验记载,被害人周某颈部有两条花色绳索,一条在右侧颈部打成死结,另一条在左侧颈部打成活结,头部有两处皮下淤血,但在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中,除杨某用棍子打、陈某用绳子勒这一情节供述相同外,左德刚否认其用绳子勒周某。陈某供述,左德刚和他两人用绳子勒了周杨;杨某供述,左德刚用手捂周的嘴或掐颈部。左德刚到底是用绳子勒颈部,还是用手捂嘴或脖子,以及另一道绳索是何人所为等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左德刚用手掐颈部,以及仅有杨某的供述证据不充分。

左德刚等三人供述殴打周某的情节与法医尸检记载的情况不能完全吻合。关于作案工具棍子绳子的来源、棍子的去向,三人供述不吻合,与证人证言亦不吻合,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由于发现尸体案件侦破不及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警方出具说明

下肢肿胀因久坐审讯椅没刑讯逼供

这份终审判决书还显示,对左德刚提出被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一节。经查,对左德刚入所健康检查表显示,记载的左德刚双下肢软组织肿胀情况,公安机关已出具“说明”,称左德刚下肢肿胀系因体质下降,长时间坐审讯椅形成,没有刑讯逼供,且侦查人员在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称公安人员没有对各被告人非法取证,办案程序合法,法院第二次审理开庭时启动了对左德刚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调查,无证据证实其受到刑讯逼供,未将左德刚等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本次审理期间,左德刚未提出新的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亦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故对左德刚此节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左德刚等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存在矛盾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检举人刘某的检举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石某的证言时证时翻,翻证理由牵强。本案虽然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取的物证绳子等客观性证据,但法医尸检记载的情况与各被告人有罪供述时称对周某殴打的细节不吻合,本案缺乏锁定左德刚等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