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遭强拆房主开车撞拆迁人员致2死9伤案一审判15年,二审维持原判,家属称将申诉

2020-09-21 18:36:40 作者: 扬州遭强拆房

华商报记者9月21日下午从辩护律师处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扬州遭强拆房主开车撞拆迁人员致2死9伤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韦刚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韦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判决结果。韦刚家属和律师称,他们对二审判决结果不能接受,将继续申诉。

当时的拆迁现场

遭强拆,房主驾车冲撞拆迁人员致2死9伤

今年51岁的韦刚是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退伍军人,案发前在当地经营一个小加工厂。扬州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杭集镇政府组织对该镇小运河沿线东侧城中村棚户区进行改造拆迁,海天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与韦刚及前妻王某洽谈补偿事宜,因补偿标准问题洽谈未果。

2018年10月12日,陶某以扬州市广陵区成功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名义与杭集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王某(韦刚前妻)户小运河东侧的建、构筑物”。2018年10月15日6时许,陶某雇用一批人员携工具参与拆除作业,同时指使丁某方、张某勇等人召集钱某海等多人维持现场秩序。

拆迁现场,陶某指派人员将房屋外电源断掉,捣毁门前摄像头,又指使人员将玻璃门敲碎,搬出房内物品,并动用挖掘机对西侧河边的行洪障碍物进行清除。当天6时30分许,另居他处的王某获悉情况后,驾车赶到现场阻止,欲进入房屋时遭到阻拦。不久,韦刚骑电动车赶到现场,持一截水管欲进入房屋阻止清除工作,被清除人员夺下水管后拖拽至路边。后韦刚拿出手机拍摄现场情况,陶某指使钱某海等人进行阻拦,韦刚手机被抢下摔坏,双方发生肢体纠缠,韦刚遭到拳打脚踢并被驱离至路边。

2018年10月15日7时16分许,韦刚向王某要走轿车钥匙,驾车由机动车道绕行至非机动车道,加速冲向非机动车道上的人群(王某称均是拆迁人员),导致多人倒地。随即倒车数十米,再次驾车沿非机动车道加速向前冲撞……又导致多人倒地。轿车被卡在绿化带上,韦刚下车后,遭到现场人员殴打,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9人(最初通报为8人受伤)轻伤。

当时的拆迁现场

江苏高院:拆迁人员粗暴违法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2020年3月16日,扬州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韦刚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韦刚和家人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29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陶某等7人在拆迁中寻衅滋事一案”,检方指控该团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一审宣判后,韦刚上诉提出,他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制止对方拆房子才开车冲撞穿黄马甲的人,他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二审期间,韦刚的辩护人提出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证人吴某某出庭作证的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阅案卷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韦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不开庭审理。江苏省高院认为,韦刚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二审期间对一审判决认定其驾车致2死9伤的事实无异议,江苏省高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检辩双方的意见,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

江苏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韦刚驾驶机动车先后两次撞击非机动车道和隔离绿化带上的人群,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造成二人死亡、九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韦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陶某等人的粗暴违法行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韦刚从轻处理。

江苏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韦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刚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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