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1点多钟,除王某安因感冒留在房间休息,张某亮、陆某清、何某平从床上爬起来,戴上了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和口罩,开车前往粮库。偷偷潜入粮库后,陆某清和何某平去地磅房(即计量室)开锁,张某亮则躲在地磅房附近的绿化花坛里面观察动静。折腾了十几分钟后,门打开了,陆某清返回车上拿设备工具,回来时喊张某亮戴上手套,进来帮他打下手。二人进入地磅房后,陆某清立刻把头上的帽子摘下来挂在地磅房的摄像头上遮挡住监控,张某亮将地磅主机抬起来,陆某清拿出工具把主机的螺丝一一拧开,打开主机盒后,又熟练地在里面的电路板上安装了一个设备(干扰器)。
完成后,陆某清掏出一个遥控器进行测试,据张某亮等人事后描述:“白色遥控器长10公分左右,宽约5公分,在遥控器顶端有一根天线可以扯出来和收进去,遥控器上有两个按键,一个朝上、一个朝下,按朝上的按键就可以虚增约5吨的重量,按朝下的按键就可以使数值重新归零。”一切安排妥当后,陆某清取回自己的帽子,和同伴返回宾馆,此时已是7月15日凌晨3点钟。
第二天一早,为了掩人耳目,经过商量,张某亮、王某安、何某平决定以在宁乡直属粮库有熟人可增加称重的说法,各自邀集相熟的粮贩向宁乡直属粮库出售粮食,由粮贩组织运粮司机从沅江市、汉寿县等地将稻米运送至该粮库,并要求司机将运粮车辆蒙上油布。
“郭某顺(粮贩,系该案主犯之一)还叮嘱我,要我送谷子的时候一定要用油布将车厢蒙起来,免得在过地磅的时候,我们的谷子明显比别人少但是重量又多,地磅员会怀疑。”运粮司机潘道元表示。
当有运粮车上地磅称重时,张某亮、王某安、陆某清轮流在地磅房窗口操控藏匿在裤袋里的遥控器,使每车粮食的重量虚增5吨左右,待运粮车称重结束下地磅时,3人再操控遥控器使地磅读数归零。
按照宁乡直属粮库每吨粮食2400元的收购价,每车次的获利金额约为1.2万元。根据约定,张某亮等4人每车次可获利5000元,4人平分,运粮司机每车次可分2000元至3000元不等,余下的给粮贩。
就这样,从7月16日至7月22日,短短6天,张某亮等人采取上述犯罪手法共计诈骗宁乡直属粮库粮款81车次,每车次虚增粮食重量约5吨,共计骗取粮款约97.2万元。其中,张某亮从中获利14万余元,王某安非法获利7万余元。
2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随着王某安、张某亮等人陆续被批捕,宁乡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不是一起盗窃案件,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针对国家财产实行的诈骗。”犯罪分子玩得一手“空手套白狼”的伎俩,在众目睽睽之下把国家粮款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针对张某亮、王某安提出的有关犯罪金额认定的质疑,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二人参与合谋,通过干扰被害单位地磅显示重量骗取粮款,均系干扰地磅显示的实际操作者,在犯罪所得中分赃较多,故二人在整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虽然二人在案件中的实际获利分别为14万余元和7万余元,但应当以全案的涉案犯罪金额,即97.2万元来定罪处罚。法院随后也采纳了这一公诉意见。
此外,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19名运粮司机均供述货车过磅后,通过查看《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发现车辆虚增了约5吨的重量,或是在上线邀集时就已明确告知其能虚增重量的事实,因此按照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运粮司机主观上均明知运送的早稻在过磅时被人为虚增了重量这一事实。
但是,在承办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夏某等6名运粮司机对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其中,李某、廖某均辩解,自己在送粮的时候,并没有仔细看过磅单(即《入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也没有人告诉其虚增重量的事,自己对稻谷重量虚增这一事实毫不知情,因此并不存在主观明知。
针对这一情况,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合法权利,确保不枉不纵,承办检察官一方面仔细审查了公安机关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刘某等4人在讯问时所作的供述与讯问笔录记录完全一致,其辩解理由不攻自破。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讯问其余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廖某与郭某顺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廖某在运送第二车稻谷时,曾打电话告诉郭某顺稻谷重量涨了5吨多。李某则在再次讯问时,承认自己在运送第三车稻谷的时候,听其他司机讲了虚增重量的事情。因此廖、李二人在本案中均存在主观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