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之谜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王某1996年、2001年两次申请保外就医时,所填病因分别为“右肾中度积水、胆囊炎”“右肾小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
“都是同村人,以前没听说过他有病。如果真的病情严重,又怎么会很快顺利结婚生子?”程家人百思不得其解。
王某所患疾病若为真,能否保外就医?
1990年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依照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2014年失效),保外就医应为四种情况之一:“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1996,休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某CT检查报告单。
多位肾内科、泌尿科医生分析,从目前资料来看,王某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
一位三甲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说:“轻度乃至中度肾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一般医生随访观察即可。如伴有高热、梗阻、血尿等急性症状,需要干预治疗,但都没有致命性,生活自理更不是问题。”
事实上,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王某的保外就医申请,休宁县人民法院2001年时曾拒绝过一次,只是很快逆转了态度。
2001年2月,休宁县公安局以“右肾多发性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为由再次提出将王某保外就医,被休宁县人民法院拒批。
在不予受理的函件上明确写着,“罪犯王某一直被你局保外就医,这期间王某保外就医的考察也是你局执行,为此你局要求给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然而,就在被拒批的1个月后,休宁县公安局再次提出保外就医,理由是当送犯人至九成监狱时,入监检查也认为其病情不宜关押。
这次,休宁县人民法院批准了申请,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记者查阅后发现,这项内容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为何同一种病,依据同一部法律,法院态度大不同?
休宁县一位从业25年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妥协”,“监狱拒收,法院也只能就给批了,总不能让犯人一直在看守所待着,看守所人力、条件都有限,总要有个地方去。”
脱管之下的“一保到底”?
王某被判刑12年,却未入狱服刑一天。这样“一保到底”是否合法?
1990年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相关规定。
据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即使“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符合保外就医,也要“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在多位法学专家看来,一保十数年确属罕见,质疑其中存在违法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即使是“一保到底”,这十余年保外就医的流程也不规范。
上述《办法》明确,一次批准的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需要收监;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需要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说,“这意味着,12年刑期最少要办6次保外手续和6次延长手续”。
然而,根据休宁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提供资料,目前只有1996年、2001年两次保外就医申办材料。休宁县委政法委表示其余材料,因年份已久,正在努力查找。
“如果缺少这些申办与补办手续,无疑是违法违规的。”刘昌松说。
据上述《办法》,保外就医期间,公安机关等部门还有日常监督考察的职责。然而对于此案的相关履职证据,地方同样表示仍在查找中。
休宁县公安局一位内部人员说,一方面行政区划调整给资料查找带来难度;一方面上世纪90年代,交通不便加之基层警力不足,存在履职不足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