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血旺里添加甲醛销售,青白江这两人被判刑!

2020-10-10 16:01:33 作者: 在血旺里添加

近年来,食品违规添加现象已屡见不鲜。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刻不容缓。

9月30日,一起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甲醛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在青白江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某兄弟从2017年起一直从事生产、销售牛血旺的工作。

从2018年3月起,为了让牛血旺长时间保鲜,麦某兄弟在贮存血旺的塑料盒水里面添加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甲醛,并将添加了甲醛的牛血旺销往广汉市、青白江区等地各菜市场商贩处。

2019年1月,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市场商户进行抽样检查,发现该商户售卖的血旺甲醛超标,经检测为不合格。

2019年2月,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

2019年2月22日,民警在菜市场现场挡获运麦某1,当场从车上查获27盒牛血旺,随后在其住处现场查获41盒牛血旺和疑似用于添加甲醛的工具,前述68盒牛血旺共计1830公斤。后经检测,血旺中碗装形血旺和方形血旺中所含甲醛含量分别为59.53mg/kg和57.4mg/kg。

与此同时,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以二被告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二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犯罪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庭审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检测报告是否超越范围、鉴定意见应当采信、犯罪数额及被告人麦某2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法庭宣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麦某兄弟在生产牛血旺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并予以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辩护人提出其对麦某2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不知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1供述在血旺中加甲醛防腐的方法系被告人麦某2告知,而麦某2曾因在生产血旺中加入甲醛受过刑事处罚,其对添加甲醛后血旺的状态有明确的认知,其本人也还曾供述过劝麦某1不要再添加甲醛。由此可见,被告人麦某2对麦某1在血旺中添加甲醛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其帮助麦某1从事血旺的生产活动,应构成共同犯罪。

针对超越检测范围和鉴定资质的问题,经审查,检测范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鉴定机构也具有鉴定资质,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驳回。

据此,合议庭作出了被告人麦某兄弟承担一年四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承担惩罚性赔偿金、责令在四川省省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二被告人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违规添加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青白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