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明确界定“碰瓷”让老百姓不再脆弱

2020-10-15 09:58:37 作者: 东方快评丨明

日前,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碰瓷”是一个概念外延很广的、多种行为模式的集合,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某个具体的“碰瓷”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往往都有不同的观点,同案不同判往往令人不服。比如最典型的交通事故碰瓷,有的判诈骗罪,有的判敲诈勒索罪,有的判抢劫罪,有的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有不同的认识角度,主要也是因为“碰瓷”手法的连环套太“丰满”,而司法界定显得有些“骨感”。

所以,此次《指导意见》抓住“制造或编造被害假象”这一核心,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根据具体的行为模式来具体确定适用的罪名。这就更容易做到坚持宽严相济,准确适用法律。

以交通事故碰瓷为例。犯罪嫌疑人主动去撞被害人的车,然后以身体受伤或财务受损为由提出赔偿。如果被害人因为有行车记录仪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则涉嫌诈骗罪;如果这时候,犯罪嫌疑人不甘心因此失败,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开始以大吵大闹的方式博围观求同情,以各种方式阻止被害人离开,并对被害人不赔偿进行威胁,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就是不理这一套,要钱没有,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狗急跳墙,直接抢夺被害人财物。如果得手了,则涉嫌构成抢劫、抢夺等罪名;这时候,如果被害人正当防卫,不让抢夺得逞,犯罪嫌疑人可能殴打伤害被害人,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抢到财物,被害人驾车准备离开,犯罪嫌疑人同伙驾车撞上去阻止,则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以,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碰瓷”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同时,还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这自然就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同时,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此次《指导意见》对十种行为做了明确的说明,并做到了有的放矢针对性强的处罚依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可以更好地起到遵守规则刑法震慑的作用,更好的维持社会的公共秩序。

当然,犯敲诈勒索罪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有些单干的碰瓷老人,一般只要几百元,这样的事我们遇到的更多些。这时候也不能为避免麻烦自认倒霉而迁就碰瓷者,同样要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只有每个人不容忍,碰瓷才会因为碰壁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