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费270193.55元。
一审判决后,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主张,德威保安公司作为义务的履行方既然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指派30人次向上诉人提供安保服务,便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足额履行了义务,便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德威保安公司为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安保服务合同实际投入的保安数量的情况下,却按照合同约定的30人计算,违背了客观事实情况,对被上诉人履行数量的瑕疵没有确认,没有保护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因此而获得要求减低被上诉人服务费的权利。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安保服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德威保安公司作为取得保安服务行政许可的专业安保公司,明知应当向上诉人提供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取得保安员证的合格保安员,但其在履行双方合同的过程中隐匿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取得保安员证的事实。如果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知道被德威保安公司不能提供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安员,便不会与其签订《安保服务合同》。德威保安公司作为专业安保公司却提供社会闲杂人员充作具有保安员证的合法保安,对社会也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严重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不仅仅欺诈履行,更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却要求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支付德威保安公司70%的安保服务费,违背了任何人都不应当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基本原则。
二审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以及《附加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德威保安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亦应依约向被德威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但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并非全部具有上岗证,且在服务过程中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给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以及不良影响。原审据此确认德威保安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存在瑕疵,并基于公平原则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70%的保安服务费并无不当。
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称原审按照30名保安人员计算保安服务费,并据此主张原审确认保安服务费数额错误。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依据《保安服务合同》及《附加协议》中载明的保安人数及服务起至日期分段计算保安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奥托纳蒙斯物业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活干了,但是没干好,钱可以少付,但是不付是不对的。事就是这么个事,不知道各位观众怎么看这事呢?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