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开庭并宣判

2020-10-16 09:17:40 作者: 澧县首例非法

10月15日,澧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澧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揭某某、曲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查获的渔获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二被告人共同支付5180元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渔业资源环境;并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人大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共计4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21时许,二被告人明知澧水河段属于禁捕区和禁捕期,仍携带预先购买好的电捕鱼工具划渔船至澧水河原澧县氮肥厂老码头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3时许,被澧县渔政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二人弃船而逃。工作人员现场扣押二被告人遗弃的渔船、电捕鱼工具、100余斤渔获物及1台手机。2020年3月份的一天,二被告人也以同样的电捕鱼方式在澧水河非法捕鱼约3斤。4月27日,二被告人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揭某某、曲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该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明令禁止的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当地水生生物及水体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吴因霞、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