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8年4月28日,受害人李某某通过“新某贷”公司的王某某,与“新某贷”公司签订单方空白合同,将一部黑色奥迪A6L轿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20万元,李某某随后申请提前还贷,后被“新某贷”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造成李某某违约,该奥迪车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新某贷”公司拖走藏匿,随后李某某被“新某贷”公司的工作人员索取从12.5万元提升至16万元的赎车费用。因协商未果,李某某至今未将车赎回。
案例二:2017年9月,受害人莫某某将丰田霸道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36万元,并如期还款9万元,后因违约一天,被“新某贷”公司拖车藏匿,“新某贷”公司威胁要交319000元本金加违约金才能赎车,并声称不交钱就卖车抵债。经报警后,莫某某与“新某贷”公司协商,在支付5000元违约金、拖车费及270000元本金后赎回丰田霸道车。
案例三:2017年10月,受害人蒋某某分别将一台日产天籁和一台宝马730轿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约38万元,后因天籁超期违约,蒋某某两台车均被“新某贷”公司强行拖走,随后“新某贷”公司的“方总”向蒋某某索取两万元拖车费,后经蒋某某与“新某贷”公司协商,在被“新某贷”公司罚款8000元后取回被拖车辆。经蒋某某本人确认,前后一共向“新某贷”公司支付了本金、利息和罚金等60万元左右。
案例四:2017年12月,受害人张某某将一台别克君威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11.4万元,因违约车辆被“新某贷”公司强行拖走,并被一方姓男子通过电话要求支付贷款金额40%的违约金。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车于2018年7月被过户至他人名下。
接报后,南湖公安分局立即安排警力对该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犯罪等“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南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专班,对受害人所反映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处理。
“新某贷”公司以危某、方某为首,以客服部王某为主,由客服部上传下达,对业务员培训如何签订空白合同,并审核已签订的合同,对贷款人进行催收、通知。由俞某某、王某某等业务骨干,通过发放小卡片、朋友推荐等方式,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办理手续简单、发放贷款快等为诱饵吸引客户,并以公司规定为由,强行要求客户签订单方空白合同。
随后危某、方某等人设置各种障碍及陷阱,造成贷款人违背意愿违约。危某、方某等人安排周某某、张某某等后勤部人员在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或通过暴力方式在广西全区范围内将被抵押车辆开走并藏匿。随后危某、方某等人以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目的,以将贷款人车辆扣留、变卖,加急赎回《车辆登记证书》(“绿本”)为手段,向贷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该组织层级明确、分工有序。
南湖警方侦办案件过程中,在对该公司以及主要犯罪嫌疑人危某、方某的住处依法搜查时,搜出已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150余套,车辆《车辆登记证书》(“绿本”)20余本,并依法查封了“新某贷”公司用于存放被拖回车辆的仓库(吴圩镇附近)内的40台小汽车。
据初步统计,该案涉案总金额约800余万元,受害人数40余人。目前,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危某等7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崧等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未宣判。
五、范某冠等人利用共享单车实施敲诈勒索及诈骗犯罪
2017年10月15日,青秀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附近利用共享单车进行“碰瓷”违法活动。接报后,侦查员立即对该类案件进行研判,发现该犯罪团伙曾多次在南宁市青秀区、高新区等地利用共享单车对过路轿车进行“碰瓷”实施诈骗或敲诈,共涉案4起,为彻底打掉该团伙,青秀山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对该敲诈团伙开展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