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4月27日上午,在首市某小区韩某家路口,因韩某在其家东边胡同路边种植丝瓜秧,被邻居李某拔掉,韩、李两家人发生争执,互相谩骂。当晚6时许,李某因此事再次在胡同口高声谩骂韩某,韩某见状怕吃亏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让其前来助阵。碍于情面,被告人张某立刻答应前去帮忙教训李某。张某到现场后持木棍将李某肩膀打伤。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63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持械殴打他人,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