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2017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杨大爷要求被告杨某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杨某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对于拒不接受或者消极应对的子女,老年人可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与信用记录两种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在长沙有一对母女,因家庭矛盾,两人关系降至了冰点,女儿赌气从未去探望母亲。但这位孤身的老母亲对子女亲情有着强烈的渴望。于是在今年端午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与司法警察带着这位老人的女儿提着粽子礼盒,一起踏上了“回娘家”的路。母女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开始“对话”,冰释前嫌。
子女赡养父母,不应以忙碌为借口,简单给钱了事,更不应以财产分配为理由,带着目的和企图。赡养,除给予老人一定物质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料外,还应对老人予以精神上的慰藉。无论是否繁忙,无论同城还是异地,都应当常回家看看。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