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新泰市检察院对一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进行了检察宣告,办案检察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参加宣告仪式,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途经新泰市某小学北侧胡同李某某家大门底下时,因想起李某某曾说过其坏话,遂到胡同南头找到一根木棍,带着帽子和口罩赶至李某某家大门底下,用木棍击打正在关大门的李某某头部、身体等部位,将额头打破流血,李某某被打倒在地大声呼救,被不起诉人张某(李某某的儿子)闻声从屋内出来与王某某相互撕扯殴打至大门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也闻声赶来与王某某撕扯殴打,致王某某鼻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2020年9月28日,该院经审查认定张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张某某不起诉。
【鲁检君有话说】
为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立足于防卫人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做出的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暴力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某在听闻其母亲李某某被人殴打并大声呼喊后从屋内跑出,为制止王某某对其母亲的不法侵害与王某某相互撕扯殴打至大门外,张某某又与王某某撕扯殴打,此时王某某虽有欲逃离现场的想法和行为,但作为张某某而言,是在晚间听到妇女喊打人,到现场看到李某某额头有血,张某和王某某发生撕扯的情境下做出的与不法侵害人进行的撕扯殴打行为,应充分考虑张某某作为一般人在面临类似情境的可能反映、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应以事后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苛责防卫人,符合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时间、限度条件,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来源丨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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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