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做到底”就一定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吗?

2020-10-24 20:41:26 作者: “好人做到底

原创 维舟 维舟

如果你想喝酒,最好独酌,聚众饮酒很可能一不小心就坑了朋友。

广东东莞一男子在酒醉后被朋友送回到住所附近,据这位朋友事后回忆,对方当晚坐在副驾驶座上意识清醒,下车后还招手说自己可以走,但未曾想,此人在分手后自杀身亡。近日法院判决这位送他回家的朋友担责,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理由是他没有尽义务。

这个判例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因为这样的情形在我们的生活中太普遍了,甚至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不小心踩雷。只要是喝醉了,不送也会被判赔,因为你没有尽义务;而只送到他住所附近也不行,你有责任将他安全送到他监护人手里,醉酒者和未成年人一样,说的话都是不算数的。

虽然当事人的回忆现在可能死无对证,但同桌的人证实,当晚并没有劝酒,那死者在下车时“意识清醒”说不要人送确有可能,何况他既然自杀,恐怕也能证明他当时是有自我意志的——但这个判决成立的前提,却是认为他酒醉后已丧失自主行为能力。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此人摇摇晃晃自己走回家了,那还会有纠纷吗?显然,那恐怕什么事都没了。也就是说,这个判罚与其说是因为当事人在程序上的问题,倒不如说是从特定结果倒推出来的——只要结果很糟,你就得负责(或更确切地说,“就得有人为此负责”),而不是说,只要你程序没做错,即便出现了预料之外的坏结果,你也没责任。

如我之前曾谈到过的,这其实是一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要求人“好人做到底”,不仅要负责,而且得负责到底,导致的任何结果都唯你是问。

追溯起来,这一思想的基底源于中国家族制的顽强传统:由于超家族的社会组织(行会、教会等等)不发达,中国人往往只能依赖关系极为紧密的“自家人”。家庭成员之间负有无限责任,孩子无论出什么事,都是家长的责任。

这种无限责任的逻辑还可以推演出一系列假定:父母做什么都是为你好;即便孩子成年,父母兄弟仍不能放任不管,甚至帮他还赌债;亲族对彼此的行为负有责任,故一人有罪,株连九族。

汉学家卜德曾在《北京日记:革命的一年》中谈到他所观察到的这种特性:

从社会方面讲,中国人对家庭的依赖性是这么强,以至于一旦发生什么事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向自己的亲属和朋友伸手求助,而不是向社会、向政府机关求助、所以,许多在西方国家都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的事情,在中国都落在了家庭和朋友的身上。[……]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的这种家庭式结构,也导致了个人负责和团体负责的概念。由于每一个家庭都要对本家庭的成员负责,因此,这个家庭外的任何人,一旦跨进了这个责任圈,他就要对这个家庭今后发生的任何事情负起责任。

这样的做法有问题吗?客观地说,近四十年中国社会展现出的巨大活力,也有赖于此,因为“不管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只要结果没问题,规则可以给人巨大的灵活空间;但常常为人所忽视的是,这种结果导向的思维也给人施加了极大的压力,扭曲了规则,与法治精神其实是格格不入的。

现在出现这样的判例,恐怕不是偶然的。近几年来社会治理中隐然可见的一个思路便是:在不同领域,都层层落实责任制,分片包干,一旦出事都有人可以问责。无论是楼长、河长,还是微信群的群主,都是这样的全权负责的无限责任制,一旦出什么事,就唯你是问了。送朋友回家的案例,也具体而微地体现出同样的思路。

在社会治理上,这是历代都常有的事,因为这么做有两大好处:一是将非正式渠道纳入全能的政治掌控之下,二是将社会治理成本分摊给个体。明代粮长制度便是如此,在每个地方都任命一个粮长,地方上的粮食征收等事宜,一律由他负责,至于他用什么办法搞定,在所不论,朝廷只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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