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艺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哪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一定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他认为,少年是感性人,不如成年人理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威慑效果可能不会很大。
与此相反,也有一些学者专家坚持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他们指出,当前社会生活、教育水平都较从前有所提高,青少年所接收的信息远超从前,认知能力提前、心理也相较过去早熟。
法律也对此做出过相关调整。2017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到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
此前的一审稿阶段,媒体报道,草案“拟在特定情况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从“特定”“特别”“个别”接连三处限定中,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慎之又慎。
并非简单的折中方案
在截然对立的观点之间,还有一些学者走中间路线,认为可以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未成年人能够区分是非,但抱有主观恶意,坚持违法,即使年龄不到14岁,仍然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大连13岁男孩故意杀人案,根据媒体后来披露的信息,其对自己未满14周岁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有着清醒的认知。
民进中央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党派提案中指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导致了部分低龄未成年人对犯罪有恃无恐。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有人故意操控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行为人故意利用“年龄优势”实施犯罪逃避惩罚的情况。因此,民进中央建议,可以引入“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在刑法中设定“天窗”。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此前并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015年,他去湖南调查三个未满14岁的孩子杀害老师的案子,施害者被送进了工读学校。但他发现,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都有问题。他极受震动,后来主张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个别调整,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较严重的犯罪时,应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发生得不多,但案件确实在发生,法律也确实有漏洞,应该修改。现在,修正案就是(朝着)这个方向(在调整)。”
虽然有专家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的这一调整是折中方案,不过郭开元指出,不能简单视为英美法系中“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罪名不做限制,而刑法修正案的此次调整则有罪名的前置条件——“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
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8种犯罪行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郭开元认为,面对更低龄的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罪名限制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是比较合理的。他指出,这些年媒体报道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基本集中在这两个罪名。另外,“对12到14周岁这个年龄段,罪名确实不适宜扩大。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不过,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时,也有与会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建议,不能将“致人死亡”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虽然没有致人死亡,但是导致受害人毁容毁貌,甚至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专门矫治教育
如何取代收容教养?
用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是刑法修改的另一个相关重要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二审稿中指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