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用专门矫治教育来替代刑罚吗?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最高检核准的机制之下,未来会有12-14周岁未成年人罪犯,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会有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罪犯经核准,不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他看来,刑法和专门矫治教育,是二选一的关系。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保护社会的,应优先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而不是刑罚,刑罚应该作为最后的选择。
如何定义专门矫治教育、谁来管理、方案将如何设计、效果如何评估,都亟待具体实施细则的落地。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收容教养制度是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最为严格的处罚,时间从1-3年不等。但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就存在系统性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其效果也缺乏科学评判。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冯军指出,在调研中,他们发现有三类关于收容教养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主体不明确,到底是公安机关、学校,还是法院?二是实施的程序缺乏顶层设计和制度规范,如果要把涉嫌犯罪或者是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送到收容教养机构去,谁来决定、通过哪些程序决定,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设定。三是实施的设施条件不具备,实施的经费保障等各方面也不完善,这些造成了收容教养实施效果不理想。
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收容教养进一步面临场所缺乏的问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陈海仪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会把涉罪的未成年人,交回家庭进行管教,但“责令管教”缺乏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更没有评估家庭是否具备管教能力。
皮艺军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相较由公安机关做决定的收容教养制度,专门矫治教育进一步司法化。他认为,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所犯恶性案件,应成立专家组,进行个案处理。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公检法人员,以及教育界专家、精神病学家、学校班主任、社工等,对每一位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详尽调查与评估,形成个体化调查报告。法院的判决应以此为依据,做出真正有效果的专门矫正教育的个性化方案。
皮艺军认为,多数法官、检察官都没有受过少年司法训练,处理案件时仍以成人理念来看待,这是需要改进的。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并不独立,依附于成年司法,这是不合适、不公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保护、预防为主,并不是少年法的实体法、程序法,皮艺军说,这是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在有关专门矫治教育的探讨中,大家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是,未来,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将在哪里服刑,或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当前,我国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都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而皮艺军、郭开元都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接受刑罚的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不应进入未管所。
这也恰恰是部分学者在探讨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要降低时,坚持不应该降低的普遍担心,即年龄小的未成年罪犯有可能被“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郭开元指出,12到14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年龄小、可塑性强,对其进行的教育改造会与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有所区别。这两类未成年罪犯应该区隔开。
有关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以及正在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需进行进一步的定义、细化。方燕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低龄未成年人所犯的恶性案件不惩罚,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但对这类未成年人,还是应强调挽救、矫正,避免其未来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