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楼砸死祖孙俩 其父母:判赔106万不公我们也受害

2020-10-26 18:00:55 作者: 男子跳楼砸死

2019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侯某父母赔偿金额共计152万。但是侯某父母不服判决,于是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2020年7月8日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

对此,侯某父母仍然不服,他们认为法院判定的其儿子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正确,2020年8月4日侯某父母申请再审。根据律师提供的一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驳回侯先生、邓女士的再审申请。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

李兵认为,法院对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这是生命权纠纷,我认为这是监护人责任纠纷。”

此外,李兵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法院是不能对其生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推论的。一审法院通过推定来认定侯杰生前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点也是侯某父母认为存在疑点的地方,这也是他们一直上诉的原因,“得了这个病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我们不懂,得病了就去医院,出院的时候就已经治愈了。”侯某父母说。

同样在二审时,法院也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其监护人侯先生、邓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称,侯某父母已尽监护责任,适当减轻侯某父母的侵权责任,故酌定侯某父母承担本案因周女士祖孙俩死亡所造成的损失70%的侵权责任。因此赔偿金额从一审时的152万变为106万,赔偿金额除侯某的遗产外,其余部分由侯某父母补贴。侯某父母称,侯某有遗产,拆迁分的房子是他的。

坠楼者家属:判决不公

李兵认为,侯某可以正常使用智能手机、电脑操作手机里面的各类APP和电脑游戏,侯某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进行民事活动。根据已有证据和调查获取的新证据可以证明事发前侯某对其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侯某父母介绍,侯某生前都是自己挣钱自己花,经常在网上网购,给父母买手机,买衣服,平时想吃什么也会自己买。没有将他得病一事告诉别人,他和别人相处起来都没有问题。

“想不通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判的不公平,为什么我儿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起码要了解下再判案。”

侯某父母在眉山有一套房子,他们说那套房子是他们辛辛苦苦打工挣来的。另外,家里的老房子拆迁后新分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在侯某名下。不过,侯先生说目前他们还没有拿到房子,也没有给钥匙,房子银行卡都被冻结了。

“他们是受害者,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都是农民,房子是打工辛辛苦苦挣来的,这么高的金额我们赔不起,土地征用完了,房子土地款银行卡都冻结了。”邓女士说,如果对方接受,就把房子卖了用来赔偿,房子卖不出去,那就把房子抵给对方。

“我们要的是事实,我们会继续上诉,代理律师也问过我,如果官司赢了你们还愿意拿钱吗,我说愿意,他们也是受害者,我们愿意赔偿。打官司也要钱,我们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