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一工地近百吨钢材被盗,看管人员说“不知道”

2020-10-26 23:14:52 作者: 横琴一工地近

横琴一建筑工地近来有些“怪事”发生

常常头天买来了几十捆钢材

第二天一早就会少一些

保安、材料看管员和工人

竟无人知晓

难道工地出现了盗窃“幽灵”?

10月16日,横琴派出所接到横琴某工地负责人报警称,工地内新买的20余吨钢材被盗。横琴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当办案民警在询问当晚值班保安、建筑材料看管员和工人时,他们的回答竟然都是“不知道”。难不成工地真有“幽灵”盗窃?

民警当然不信这个“邪”。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民警很快锁定了一废品回收站老板龚某某。以此为突破点,“幽灵”盗窃团伙浮出水面!

10月18日,嫌疑人:龚某某(男,49岁)废品收购站老板、刘某某(男,28岁)工地工人、刘某(男,16)刘某某的亲弟弟、潘某某(男,26岁)工地工人、王某某(男,58岁)工地保安、刘某某(男,51岁)材料看管员和任某(男,33岁)工地工人,相继落网!

(被盗的部分钢材)

买通、买通、还是买通!盗窃不止一次......

今年9月初,工地工人刘某某(28岁)开始有了买车的念头,但是却一直攒不下钱。此时,平时跟他要好的工友潘某某因为经济紧张来找他想办法,二人商议不如将工地上的钢材运出去卖了赚一笔。

刘某某(28岁)和潘某某四处打听收购二手钢材的地方,得知废品收购站老板龚某某在回收二手钢材,并且价格公道。在与龚某某联系并确定收购时间后,龚某某还“热心”的为他俩租赁吊车。

工地晚上都是有保安值守,为了方便夜晚盗窃钢材,二人又用5000元买通保安王某某;在保安的“指导”下,又买通了材料看管员刘某某(51岁)。也不知是二人太得意,这一消息竟被隔壁宿舍的工友任某发现,为了“封口”,他俩便给了任某7000多元。而刘某某(28岁)的亲弟弟刘某则负责在盗窃时为哥哥“望风”。

当工地有新的钢材运回,刘某某(28岁)和弟弟刘某及工友潘某某便会在凌晨实施盗窃。等吊车进入工地后,保安和材料看管员便若无其事的回到宿舍睡大觉了。盗窃得来的钢材通过龚某某租来的吊车带回他的回收站再做转卖。

该团伙先后作案四起,盗窃钢材近百吨,涉案金额40余万。目前,该团伙已被横琴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今日普法

本案当中,刘某某(28岁)、弟弟刘某和潘某直接参与盗窃,构成盗窃罪;龚某某明知是赃物依然收购并转卖,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对于知情不报的保安王某某、材料看管员刘某某及工友任某,他们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行为人在他人犯罪之前就与之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产,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应认定为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由于在刘某某(28岁)、弟弟刘某和潘某某实施盗窃之前,保安王某某及材料看管员刘某某就已知情,所以构成共同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而工友任某的行为,则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珠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