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小区工地做临时工时踩入无盖窨井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担责?近日,常熟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宣判。
王贵年逾七旬,在某工程公司负责的小区工地做临时工,双方约定酬劳每天160元。2019年9月,因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王贵踩入无盖窨井受伤,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程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1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工地窨井为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挖掘,且该公司未作安全处理,应被追加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原告王贵自身存在未尽注意勤勉之责,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白天工作时间视线良好,正常走动不会跌落窨井。另根据王贵的就诊记录,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而公司并不知情,无法排除其在事发时身体不适。
经查,该工地区域北面有多处窨井,部分有盖、部分无盖,事发地在工地区域东面,事发时王贵第一天在该区域工作。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现场窨井的危险性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定被告工程公司对于原告王贵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贵自担。
承办法官介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董飘洒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