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确认: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产权所有人死亡的,在未办理继承手续期间,财产出租的而又租金收入的,已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 、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财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税率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2,应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计算公式: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四、 准予扣除项目顺序:
1、财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转租取得收入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过程中支出的修缮费;
4、其他符合标准准予扣除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