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男子忙活5年取不出已故父亲的存款 律师:要想继承银行存款 亲属关系需理清

2020-10-29 04:40:13 作者: 三亚一男子忙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28日消息(记者 林师堂)10月28日,南国都市报以《人去世了钱没花完,三亚一男子忙活5年取不出已故父亲的存款…》为题,报道了三亚市民吴先生为了继承已故父亲的一笔存款,他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之间来回跑了很多次,历时5年,还是没能拿到他父亲的存款。

该篇报道刊发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如果碰到这样的事情,又该如何处理呢?

吴先生在三亚市公证处咨询取出已故父亲存款需提供的证明。记者 林师堂 摄

律师:要想继承银行存款 亲属关系需理清

针对此事,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震说,三亚市公证处的要求是合法的,因为被继承人(吴先生的父亲)生育五个子女,这五个子女对这笔银行存款享有平等继承权,吴先生的二哥、三哥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二哥、三哥)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必须理清并证明这些血缘关系,公证处才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证书。

王震律师介绍,在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王震告诉记者,根据银行有关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二、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五、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通过法院途径,又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首先在继承人之间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某人,这是个给付之诉。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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