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认为,自己在买酒时索要了购物发票,甚至还索要了销货清单,清单上有烟酒店的公章,上面的生产批号和物流码都足以证明这箱酒就是对方卖的。现在烟酒店说不认就不认了,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帮自己讨要一个说法。
对此,张林回应说,王女士的酒是一年前买的,他们此前去调查,已经查不到同一批次的任何一箱酒了。“如果你是购买当时,或者是一星期以后发现问题,我们去到现场,还能看到同样的货,这样的话,即便他不承认,我们还可以以现场事实为根据来(证明)。”
张林认为,仅凭购物发票和销货清单,无法证明这箱酒就是烟酒店所卖,除非消费者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这箱酒就是在这里买的,否则的话,他们也无能为力。
对于这样的答复,王女士感到很无力。她说,自己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只能去索要发票,包括销货清单,“我能做的也只有这么多了,如果这样还不足以成为证据,帮助自己维权的话,我真不知道自己还要做什么了。”
律师说法:消费者已尽到举证义务,应由经营者进行合格取证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有一句法律格言叫“法律不强人所难”,意思是说,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其无法做到的事情。
在这一事件中,消费者已经尽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义务,根据证据分配规则,应该由经营者对售出商品的合格进行举证。鉴于物流码对应的是茅台酒的物流信息和经销商信息,经营者应该对其经销商品的来源正当性进行举证,提供不了来源的或者来源不正当的,应该认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对消费者来说,于律师建议,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自己保留的证据并要求烟酒店提供商品来源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向茅台酒的打假人员寻求帮助,通过追溯物流码来确认商品来源是否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