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科:人大代表补选增选不可混淆 更不得迷糊

2020-10-30 15:19:56 作者: 张天科:人大

在我国,每当五年一届的人大代表选举完成之后,各级可能会有一些人事变动或者组织机构的调整,使得人大代表的人员出现空缺。这时,可能会涉及到人大代表的

补选程序

的开展。但是人大代表的

补选

也是很重要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事。

一、

代表出缺问题

。根据

《代表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辞去代表职务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以上七种情形,经同级人大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常委会确认公布,即形成代表出缺。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代表的

调离

有两种情形:一是调离驻地的行政区域,而没有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县人大代表,从一个乡镇调到另一个乡镇,原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名额虽然减少了,但是县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没有变,因此这名代表没有出缺。二是调出该级人大代表所在的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如,县人大代表调到另一个县工作,选举其为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出缺。

二、

坚持

补选

《选举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也就是说,哪里出缺在哪里补选,不能调换。

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原选区,要补选代表时只能在该选区进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出缺在原选举单位。如,某县选举产生的某市人大代表,其代表出缺在某县,可以在某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补选,也可以在某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某市人大代表,不能在其他县区补选该县出缺的某市人大代表。

三、适应差额选举

。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实际操作中,不管是选区补选县乡级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不提出差额,大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但在补选人大代表过程中,仍然应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即允许选民或代表提出新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没有新的代表候选人提出,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四、坚持应补优先

。在人事变动中,有两个人必须依法补选或者增选为人大代表。其一,新任同级党委书记必须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因为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级党委书记必须主持大会主席团,同时还应补选或者增选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为在召开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下一级的党委书记一般应被推选为本代表团团长。其二,拟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必须首先补选或者增选为该级人大代表,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本级人大代表才有资格被提名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者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

人事变动中,新任党委的副职,如果代表有出缺,优先考虑,给予补选,因人大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同级党委如果是代表的,又没有兼任政府的职务,一般被安排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新任政府的正职,一般应补选为同级人大代表,新任政府的副职或者是挂职干部,一般不宜选为同级人大代表。

五、

按法定程序操作

。不管是补选县乡人大代表,还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该有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比如,在补选县乡人大代表时,需要确定代表选举日(如有多名同一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应确定为同一天),查找出缺代表的选区,选民补正、公布,推荐代表候选人、公布代表候选人,选举,代表资格确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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