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城东合署所接到报警称,在藤县南湖路附近某工地,有一名男子恶意拆除了工地施工电梯的电闸。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了解到这名男子为讨要工资,先后于10月14日、28日两次前往该工地讨薪,10月14日因讨薪未果,当日恶意拆除了工地上一个控制生活用电的电闸,10月28日,该男子再次前往工地讨薪,再次碰壁,心生不满,遂溜进工地电工房,恶意拆除了控制施工电梯的电闸,阻止工地正常施工,从而促使工地负责人出面和他面谈,达到讨薪目的。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法理情理规劝和安抚,这名男子情绪终于平静下来,并且同意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经审查,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民警提醒:若发生劳资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举报反映,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恶意讨薪的行为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意:以下几类行为触犯法律,亦不能作为讨薪手段~~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拘禁、伤害欠薪人等方式索取劳务款的。
4、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会或蓄意闹事的。
5、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