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朱某因为生意需要向胡先生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去年年底,胡先生要求朱某归还借款,在催款过程中,两人发生争议,之后经双方的朋友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今年7月,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时,被告朱某称,双方曾约定“债务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现在自己无钱还款,所以,胡先生的起诉不应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曾就借款纠纷达成“朱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朱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这说明债权人胡先生同意对方提出的,应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偿还这一条件,而该约定内容明确,并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必须是在对方具有偿还能力时,而现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告却提供了自己与他人存在较多诉讼纠纷,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
该案实际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的原告胡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属于起诉条件未成就。因此,他只有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债权。
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朋友间借钱,一定要慎重,如果真的将“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钱”写进双方的协议,出借人就要做好无法在一定时间里向对方追讨借款的准备。(舒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