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宋先生在年轻的时候,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财产,一直存在银行,子女们都不知道。起初,宋先生与他的儿子共同生活,但儿子并不孝顺,经常打骂宋先生。无奈之下,宋先生只得与女儿一家人共同生活,至此儿子再没有履行过赡养的义务。老人去世后,将这笔财产留给了女儿。儿子知道之后,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那么,这种情况下 宋先生的儿子还有继承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情节极为恶劣,还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先生的儿子对宋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不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