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10月30日,吉林省通化市交警支队柳河大队城区中队在振兴大街长青路口检查过往车辆时,一辆号牌为吉E4T***出租车在车流中行驶缓慢,形迹可疑,执勤民警随机上前拦截并进行检查。
检查中,民警发现驾驶人神态紧张、眼神闪躲,而且车内有淡淡的酒味,民警怀疑驾驶人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车,随后在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该驾驶人明知自己是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情况下,还乘载了两名乘客,这是对自己更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不负责任。
最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出租车驾驶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将被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15日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