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褚某与郑某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案系共同犯罪,属犯罪集团,二被告人均应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且均系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濮阳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褚某、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宣判后,褚某和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二被告人的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均已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王迎春表示,本案中,褚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发起者、策划者以及实际出资者,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控辩双方均无太大争议。而对于郑某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主犯的问题,要综合全案进行分析,郑某直接参与该犯罪集团的设立、招聘及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且对整个诈骗集团进行直接指挥,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本案中,该诈骗集团其他成员均证实郑某系该诈骗集团的组织、领导者,该诈骗集团所建立的微信群中的群聊内容也能证实郑某系该诈骗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因此对郑某也应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
本案中,数十名被害人在案发前无一人察觉被骗,即使被侦查机关通知取证时许多被害人仍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所欠缺的警觉性让人震惊。政法机关将加大对此类犯罪持续打击的力度,同时也需要人们学法守法,擦亮眼睛,认真甄别,提高警惕。
王迎春介绍,2016年“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中,被害人徐玉玉年仅18岁。该案引发全国对电信网络诈骗前所未有的关注。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此类案件办理的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随着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也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新变种。类似本案中利用网络迷信来进行诈骗的花样越来越繁多,包装也很隐蔽。
由于网络诈骗常利用广撒网的方式进行,此类案件大多呈现多人共同作案,且越来越专业化、集团化,也有许多以合法公司的名义暗地实施诈骗活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有在求职过程中陷入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而不自知的情况。因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在实施意见中对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下的七种情形认定共犯做了规定,其中还规定了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意见的出台对审判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另一方面又给社会大众普及了在电信网络中不可触碰的禁区。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永增 姚彬彬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