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概不退换”要视具体商品类型而定
在“双十一”物流量激增的时段,一些商家会在商品后注明:“特价/大促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这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需要视商品的具体类型来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该规定采用了法定排除与约定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对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进行限制。就约定排除适用的商品,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商品性质等来进行衡量,比如化妆品、贴身内衣等。对于上述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应在下单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提示,且无消费者点击确认无法继续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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