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临高南站!女子不戴口罩乘高铁被拦,手扇工作人员叫嚣:我没有错

2020-11-13 07:21:58 作者: 事发临高南站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 通讯员 徐皓 摄影报道)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不但会给自己带来惨痛的教训,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日,临高县一名女子在海南环岛高铁临高南站进站乘坐高铁期间,因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口罩进站,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将工作人员扇了一巴掌,结果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临高南站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11月8日上午,临高南站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一名女子在临高南站进站安检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将工作人员打了一巴掌。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固定证据。

据介绍,当天10时许,旅客程某和丈夫来到临高南站准备乘坐高铁前往海口。期间,程某丈夫在接受安检进站时,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佩戴口罩,现场工作人员提醒其戴口罩才能进站,谁料程某听到后情绪激动,反手就是一巴掌,直接打到了现场工作人员的脸上并且破口大骂,工作人员只得向民警报警求助。程某态度嚣张跋扈,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仍然不顾后果要上前殴打工作人员,经过民警的严厉批评教育其才稍微有所收敛。

民警将程某及被打工作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通过查看现场视频和调取在场其他旅客的证言,证实系程某先动手主动殴打工作人员且态度极其跋扈。在被打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时,程某仍然不知悔改,坚决表示自己没有错,自认为只是因为双方发生口角自己动手打了别人一巴掌,并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在调解不成后,临高南站派出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办工作。

民警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事件过后,11月10日,在临高南站派出所管内的老城镇站又发生了一起因进站旅客未佩戴口罩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的事件,好在执勤民警及时到场制止才未产生其他后果。

临高铁警提醒广大旅客朋友,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乘坐高铁时需佩戴口罩。在乘车过程中如有发生争吵或者自身利益遭到损伤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不合时宜的手段,导致自身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