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血液检测证据的审查要点

2020-11-13 11:21:54 作者: [刑事实务]

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35366件,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8件,包含没收财产的案件有4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此80毫克/100毫升成为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而是否达到80毫克/100毫升,最直接证据为《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归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结具书。经过训诫和教育,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判处缓刑的概率较大,但要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难度较大。

笔者办理多起该类型案件,认为要达到诉讼目的,应力求细致审查该类型案件中血样提取、封存、送检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7)5.3.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按检验规范封装,低温保存,及时送检。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依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证据审查:

一、当事人血样提取环节

(一)《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填写是否规范

1、样本盛装容器编号是否为血管上的编号,保证血样的同一性;

2、消毒液名称是否为无酒精碘伏或者无醇碘伏,如不是,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则存在污染可能。

如某检察机关在对张某涉嫌醉驾危险驾驶案进行审查时间,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对血液中的乙醇鉴定意见有无影响”,从而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刑终346号认为:提取上诉人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国家标准,不符合法定程序,对该血样酒精含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血液提取量通常为2-5毫升,填写采血量是否实际?有无随意填写?

2、是否立即送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验;

3、因特殊原因不能送检的,是否按照规范低温保存;(标准为《血液储存要求》(WS399-2012)

4、三日内送检的,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送检人员是否为两位办案人员,《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九条对送检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办案单位应当指派熟悉案(事)情两名办案人员送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6、送检的血液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

三、《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

1、有无物理检验说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核对材料,应当记录检材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包装、保存状况、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收取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