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血液检测证据的审查要点

2020-11-13 11:21:54 作者: [刑事实务]

特别审查该记录与《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是否一致,保证血样的同一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第三项“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的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合,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案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2刑终519号:该案抽取的血液为2管,每管4毫升,但检验报告送检的血液为2毫升,提取血液量与送检血液量相差明显,盛装马某某血液的真空抗凝管上没有三方签名,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封装。送检的血液是否系马某某的血液不排除合理怀疑,不具有唯一性。

2、鉴定设备是否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审查合格文书与有效期文书。

3、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4号)中也有此规定。是否具备该条件是可以鉴定的条件和依据。

4、鉴定方式与方法:是否定量与定性标准进行检验,鉴定所依据的方法标准(现较为通行的是GA\T842-2019标准,在此之前为2009标准,原GA\T105-1995标准已于2013年作为公共行业标准被公安部废止)

5、鉴定人员是否有对应的司法鉴定资质,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属于法医类中的法医毒物鉴定的范畴,即鉴定人员资质中是否具有该内容,并经过备案在有效期内。

以上系笔者整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血液检测证据的审查要点。规范、合法的酒精含量检验及鉴定意见,能有效打击醉驾类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避免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出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宣传已经深入人心,笔者在此也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饮酒驾车,以身试法,招致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来源:刑事研究所

4、封存方式是否为一次性真空抗凝管。标准为《真空采血管机子添加剂》(WS|T224-2002)、《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真空采血管的盖帽颜色分为绿色、红色、粉红色、桔黄色等颜色,其中浅绿色管内含有肝素钠、肝素锂或肝素铵,俗称抗凝管,是酒驾案中最常用的采血管。

5、交通民警是否两人签字,是否一人代签或者辅警代签?

6、医务人员填写部分是否为他人代为填写,如为则内容的真实性可合理怀疑。

(二)血样提取是否合法合规

1、提取过程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2、是否当场封装?血液装入密封袋,密封袋封装时应当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封口处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签名,被抽血人、抽血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案例: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303号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血样未按规定要求封装,未在规定时间内送检,延迟送检亦未经过审批。故对据此作出的检验报告不予采信。”

3、有无见证人,如无有无注明。有无通知家属,如未通知,注明理由是否成立。

4、血样采集是否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集人员是否医生或者法医等专业人员进行。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2.1.2规定“活体血液样本的提取,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二、血样保存、送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侦查机关是否提供血样保存记录,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验收合格,是否具有保存条件;对于保管条件,可要求侦查机关出示相关血样存放场所以及环境温度的证据。若出现血样没有及时送检或可能腐败的合理怀疑,控方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血样的流转、保管、送检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清晰的证明,否则将被视为检材被污染而不能作为鉴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