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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公安分局处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小欧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多次刷卡消费,累计金额达1万余元,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回顾
2020年7月,小欧(化名)在路上偶然拾得一张银行卡,出于好奇,他拿着银行卡到附近小卖部买了一包烟,神奇的是,不要密码就支付成功了,竟然还有这样的好事?
看着捡来的银行卡,小欧心痒难耐,没过几天再次到超市消费,这次因金额较高需要支付密码没有成功。有了经验的他,三不五时便拿着捡来的卡到不同店家选择小额刷卡消费(受害人银行卡设置了小额免密支付),不知不觉竟然消费了一万多。
(嫌疑人小欧冒用邹先生银行卡消费)
与此同时,家住青原的邹先生想起自己遗失多日的银行卡便到银行补办,结果发现卡内被人消费多达一万余元,遂到公安局报案。
民警接到报警后,根据邹先生提供的卡号信息,倒查近期消费记录并大量走访调查确定了冒用邹先生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小欧的身份信息。11月初犯罪嫌疑人小欧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案释法
本案中小欧拾得他人银行卡后擅自刷卡消费,多次支付成功累计达一万余元,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而现实中,很多人认为使用捡来的物品不算违法,更不涉及犯罪。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什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刑法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储蓄卡也属于信用卡吗?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案中小欧通过冒用邹先生的身份使用邹先生的银行卡,并且数额达到5000以上,因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