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不孕被虐致死,专家:遭遇家暴要反抗、求助、结束关系

2020-11-18 12:00:42 作者: 女子因不孕被

​方某洋童年与母亲的合影。

“山东一女子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致死”一事引发关注,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专家解读背后的受害人权益保护问题。

11月17日,北京大学社会公益管理硕士、资深性与性别教育工作者谭雪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个新闻案件里的事实已经符合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里第二条的“家暴”的定义和范畴,可惜在新闻报道和法院判决里,均只提到了“虐待”,却未涉及“家暴”议题,这是非常让人遗憾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如何辨别家暴行为?遇到家暴应该如何处理?什么方式的爱与被爱关系是健康的?谭雪明作了一一解答。

公安应及时介入

“所谓暴力,并不仅有肢体暴力这一种表现形式。暴力的本质是权力关系的不平等。‘控制’是家庭暴力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状态,经济控制、精神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等都是暴力的表现形式。家人见女儿是非常合理的理由,却被无端拒绝,如果此时大家能意识到这本身就是一种暴力,那就有机会及时求助和报警。”谭雪明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谭雪明认为,公安的及时介入,有机会第一时间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和伤害环境隔离开来,这也是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非常重要的第一步。而依法申请“民事保护令”也能够避免加害人进一步伤害受害人。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虐待致死女子表哥谢树雷表示,表妹丈夫及其家人不让表妹和父亲见面时,他们曾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称表妹和丈夫是合法夫妻,他们有不见其父亲的自由,最终父女俩没能见面。

遭遇暴力行为要及时地反抗求助

针对受害人遭受家暴的处理方式,谭雪明列举了三种类型。

一是,受害人已经被加害人控制,比如像该案件中提到,受害人人身自由显然已经被控制,无法自救或者求救。这种情况,就需要受害人的亲属和朋友有警觉,及时依法寻求相关部门的介入。

二是,受害人人身自由未受到控制,但是加害人可能以伤害受害人的家人甚至孩子为由,不同意离婚,威胁受害人继续维持婚姻存续状态。不少人有误区,觉得受害人大多数是因为经济不独立才无法离婚,但事实是,有大量的案例里,反而是受害人是挣钱养家的人,只是因为对方恶劣的人身威胁才无法离开。这种情况下,及时申请民事保护令,或将受害人及其孩子带至庇护所进行安全保护,就非常重要。根据事实情况,还可以依法对加害人进行强制矫正。

三是,确实有受虐妇女综合征,这种情况不仅仅表现在女性身上,一个长期处于受虐状态的人,往往会有“习得性无助”,会对加害人顺从,不敢反抗。这并不是受虐者的懦弱胆怯,而是人类正常的心理防御机制。这种情况下,需要外界及时介入,同时提供心理治疗等后续康复服务。

“最重要的是让人们意识到,一旦对方有过暴力行为,即使对方跪地求原谅,一旦原谅,不久后依旧会继续发生,这就是所谓的‘亲密关系暴力循环’,从甜蜜,到冲突,到暴力爆发,再求原谅,和解,而后甜蜜一段,又继续循环。”谭雪明认为,一旦出现暴力行为,就要及时地反抗、求助,结束这段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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