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女子挤地铁致10级伤残,状告地铁!法院:自己担责

2020-11-19 15:20:04 作者: 武汉一女子挤

武汉一女子乘坐地铁上车时, 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的缝隙处,导致脚部受伤,杨女士将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 索赔17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武昌区法院获悉, 法院认为是女子自身原因所致,应当自己承担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6月6日,52岁的杨女士乘坐地铁2号线至螃蟹岬地铁站换乘地铁7号线。当时人流量较大,杨女士上车时右脚踏入站台与列车之间缝隙处,导致右脚受伤。

杨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后,找地铁工作人员呼救。随即,地铁工作人员对杨女士开展急救措施,提供了急救箱和轮椅,并送杨女士就医。 经诊断,杨女士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皮肤裂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3天。后经鉴定,杨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杨女士认为地铁集团公司和地铁运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2019年10月,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今年1月,此案在武昌区法院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地铁集团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法不承担责任。

螃蟹岬地铁站为曲线站台,其站台边缘与静止车辆车门处的间隙110mm符合国家标准。地铁运营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地铁站张贴“小心夹手、小心站台间隙”等安全警示标语、并进行广播提醒、站台设备设施不存在缺陷,在杨女士受伤后及时给予救助、并协助送医,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杨女士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意外的发生是由于杨女士自身原因导致的,地铁运营公司对此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杨女士并未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乘客在乘坐地铁时应注意安全,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但因自身原因所致的损害,乘客也应承担责任。公民在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

如今,地铁四通八达、方便快捷,是我们最重要的出行方式,在乘坐地铁时也有很多方面,需要乘客们注意。

车厢内吸烟、进食、外放声音等行为

最高处罚200元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根据处罚规定,有第一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拒绝其乘车; 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0月9日上午,武汉地铁开出首张罚单。一中年男子在武汉地铁1号线循礼门站台吸烟。武汉地铁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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