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室奸杀案4年 被害人母亲讲述失去女儿的1600天

2020-11-22 13:16:55 作者: 新东方教室奸

监控录像显示,5月19日晚王祎哲翻墙离开学校。次日清晨7时,王祎哲用母亲手机报警,自称过失杀人要自首。此后王祎哲被传唤至昌平区马池口派出所接受询问。

姚金易的同学丛某回忆,王祎哲一直在追求姚金易,之前曾向姚表白,但被拒绝。王祎哲供述中承认,2015年12月底 ,他在学校的元旦晚会上见到了姚金易,2016年1月1日加了姚的微信,2月初的时候,其向姚提出谈恋爱,但被拒绝。

“见到我女儿的时候人是麻木的。”5月20日晚上7点,李洁在法医鉴定中心见到了已经死亡的姚金易。“进去前,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冷静、理智,要看清楚到底哪里有伤。前后有十分钟,她穿着校服,满脸是血,整个脸都是紫的,头发是乱的,头发丝上可以看到血迹,胳膊上有伤,脖子上被掐的痕迹很明显,裤子上全是血。”

身体是会说话的

侦查阶段警方向李洁出具了姚金易的尸检报告,并要求其在尸检报告上签字,但因尸检报告中并未提到姚金易身上的外伤,李洁拒绝签字。

“警方给我读了尸检报告,一句都没提我女儿身上的外伤,我要看尸检报告,警方不给,他们只想让我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尸检报告。”李洁说,王祎哲一方努力的方向一直是过失杀人,不承认强奸,称双方自愿,警方当时提供的尸检报告,对王祎哲一方有利。

“侦查阶段,案件的核心就是尸检报告,尸检报告是最重要的证据。法医都说身体会说话,我女儿已失去为自己辩白的可能,她的身体是唯一机会。”李洁表示,案子最困难的就是推翻之前的法医鉴定结果,把之前鉴定遗漏的结果补上。

为推动重启尸检,得到公正结果,李洁全国各地找专家、律师,飞重庆、飞武汉、飞上海,希望能找到权威专家介入到案件中。“我在北京待了两年,放弃了老家所有事情。但整个侦查阶段,并没有迎来转机,当时很绝望。”

此后该案件进入检察阶段,李洁要求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诉求有了回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了国内知名专家,组织了五方会谈,针对此前的法医鉴定结果进行了补充,五方会谈成为了该案的转机,最终王祎哲被定罪。

201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王祎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王祎哲一直不承认强奸,判决书提到,经查多名证人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非恋爱关系,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而教学楼为公共场所,被害人马上要参加学生会议,时间、地点均不适宜发生性关系,且被害人尸体上的损伤可以证明系受到被告人的暴力强制造成。且经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及被告人的供述证明了王祎哲强奸罪的事实。

对于是否为过失杀人,判决书明确,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系被扼压颈部致机械性死亡,被告人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且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足以证明被告人希望发生死亡结果。

据王祎哲供述,5月19日当晚离开杀害姚金易的601办公室时,姚金易仍有呼吸,且肚子在动。但他没有施救,反而带走了姚金易的手机并关机。

尸检报告中的真相

一审宣判后,王祎哲一方选择上诉,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

王祎哲方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只有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没证据证明上诉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和过程中使用暴力。没有证明强奸罪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排除性行为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提到,被害人姚金易会阴部和肛门部,处女膜6点处可见撕裂,并可见出血,余处未见明显损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处女膜撕裂损伤特点符合受到较大外力形成。

检察院认为,虽王祎哲否认实施强奸行为,而被害人已被杀害,致本案无证明强奸的直接证据,但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进行推理,可得出王祎哲实施强奸行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