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教室奸杀案4年 被害人母亲讲述失去女儿的1600天

2020-11-22 13:16:55 作者: 新东方教室奸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副教授戴浩霖对本案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其认为,本案中被害人体表抵抗伤不明显,提示窒息发生速度快,被害人丧失抵抗力的速度较快,来不及反应。现场虽没有打斗痕迹,没有性器官的损伤 (乳房、大腿内侧),但不代表不是强奸,强奸的发生更合理。

戴浩霖表示,本案机械性窒息发生的起因及最终结果均为性关系的发生,无论窒息前还是窒息后发生性关系,处女膜是有新鲜破裂的。先发生性关系,也是因为要告发强奸才导致扼颈;后发生性关系,其扼压颈部导致意识丧失的目的还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同样是强奸。性关系的发生和扼压颈部是连续的过程,不能完全割裂开。本案中,作为年轻、未婚女性,发生头一次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均存在明显不合理。

三见凶手

事发后,李洁回忆先后见过王祎哲三面。

第一次是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少年庭上,李洁描述,“他把自己弄得像个英雄,头发上抹了摩丝,穿着名牌衣服。像明星出场,没有丝毫表情,更无丝毫畏惧,嘴角有不易觉察诡异的笑。法官、检察官问他情况,他说不上来。眼神恶狠狠地看着我的辩护律师,口口声声说很爱我的女儿,不小心伤害了她,不是故意的,一直在陈述这样的话。”

伴随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越来越广泛,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变得更加强烈。

10月12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责年龄是否可以从根本上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专家认为,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惩治的范围,可能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发育。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认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个简单的应对办法。修改法律要考虑具体降到几岁,降了之后,很有可能在那个年龄之下仍然会出现类似案例。

第二次是在一审宣判的时候,李洁说王祎哲出庭时仍是一身名牌,人很精神,面无表情。“我仔细观察了他,当法官宣判无期徒刑的时候,他的眼神有了变化。从最开始的无所谓,变成了不可思议的神情,觉得不可能,不相信他能被判无期。”

第三次是二审开庭,李洁记得王祎哲的变化非常大,人瘦了三圈,头发也被剃了,穿的衣服是脏兮兮的。“那时候他已年满十八周岁,不会再享有未成年人的特殊待遇。”

庭上李洁想坐得离王祎哲近点,但法警不让,她坐在中间,眼睛一眨不眨地盯着被告席,想看清杀害她女儿凶手的每个表情,“伴随宣判,王祎哲表情慢慢变得失落,焦虑,手在发抖,眼神飘忽不定地看着周边的人,不再像之前那样昂首挺胸,手垂在两边有点不知所措。宣判后,他整个人站在那里一声不吭,一直低着头。”

法庭上李洁曾问过王祎哲一个问题,“我问他最早什么时候发生的性关系,他回答说是14岁。”

记者了解到,检察机关曾请相关单位对王祎哲做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报告中写着,王祎哲从小与父母沟通较少,自中学便开始在学校住宿,多年在外生活,使得王祎哲的身心处于孤独的状态,父母陪伴的缺失是王祎哲在青春期出现各种问题的重要因素,王祎哲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女同学的关系,家庭监管的缺失,缺乏相应的社会交往能力,遇见问题不能采取妥善的方法处理和解决,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