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把虚假鉴定机构拉入黑名单,让“虚假鉴定”人员无路可走

2020-11-24 13:56:54 作者: 坚决把虚假鉴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越来越完善,很多人对一些错案或者不公平的案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就拿一些涉民营企业的“错案”来说吧!国家自从改革开放以后,对民营企业的态度就非常重视,几乎把经济发展的期望都放在了民营企业阵营方面。可以说,在当下民营企业家成了很多人都羡慕的对象。但是又有几个人知道,在这些表面上很风光的民营企业家背后,他们正在面临着多少磨难。正所谓商场如战场,在商场上他们时时刻刻都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挫折。

一旦一个民营企业家所经营的企业做大了,就会吸引来非常多的贪婪的人,这些贪婪的人则会想尽一切办法为难他们,想窃取他们的成果。在这些贪婪的人中,甚至还有一些身份特殊或者有权利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往往才是对民营企业家们阻碍最大的人。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人存在,所以才会出现许许多多的涉民营企业的“错案”发生。

有些朋友就疑惑了?现在的法律这么严谨,各部门之间的监督这么严,这些人想制造一些“错案”也并不容易吧!这是当然!但是,这些人由于大部分都是一些身份特殊或者有权有势的人,他们的人脉非常广,各行各业的关系都有。因此,往往他们就能找到法律的漏洞或者想出对应的措施来迷惑其他的审判人员,以此来达到他们制造“错案”,来为自己谋取不为人知的利益的。

比如,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一项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举证。在举证这一环节中,会经常遇到一些证物或者文件什么的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经过鉴定并且通过的物证才能作为案件证物。那么这么看来,鉴定这一环节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而这些不法分子往往就会利用这一点,买通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联合作伪证。这样他们就能达到制造“错案”的目的。

鉴定机构为了某种目的而做出虚假鉴定,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甚至可以直接导致案件最终成为一桩“错案”。因此国家对于这种虚假鉴定的行为也是严厉打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强调有关部门将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人,鉴定机构出现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等情形的,可列入黑名单。

此外,在《规定》中还特别强调,测谎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可以说这项《规定》中强调的一些内容,从根本上掐断了那些不法分子想利用虚假鉴定来制造“错案”的可能。这些巨决定大大减少了涉民营企业的“错案”的产生,为我国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挽回了重大损失。也间接的让那些不法分子断了一条发财的门路,可以说是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