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钱给了她的。不,他没给!
来源:上饶中院
近日,余干法院收到一被执行人史某的执行异议申请。据了解,万某与史某原是夫妻,因感情破裂,在余干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史某给付财产分割款10万元给万某,因史某未及时履行,万某向余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史某称其已分三次给付了10万元给万某,因不懂法律程序,未及时去法院销案。万某和史某对前两次给付的4万元,均认可,就第三次给付6万元一事,双方意见不一:史某称当时是和万某在宾馆见面,并将6万元现金给付给万某,万某写下收条;而万某称,史某没有给6万元给他,是史某拿了一张空白的纸叫她签名按手印,说是因为孩子转学,需要家长签字,她就在上面签名并摁下手印。
申请人万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史某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向本院提出异议。该案承办法官遂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就案件细节,一一进行了询问,问到6万元现金是在哪个银行取出来的,史某称是从家里拿的,法院执行干警也询问了史某的父母,并进行记录。史某父母称家中经常会放10万元左右的现金,用于做生意。史某父母称确实给了6万元给史某叫其去解决与万某的案子,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前往当时万某与史某开房的宾馆欲调取视频,但因时隔近一年之久,视频未保存。
事后,法院执行法官也多次召集双方及其亲属,单独询问,当面对质,在多次告知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后,双方仍然是咬定,一个说给了,一个说没给。
法院认为,诚信是属于一个公民的道德范畴,诚信品质也难以审查。法官就案件关键证据—这张收条,万某在上面签字并摁手印,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具备最起码的常识和防范意识,一个陌生人叫你签名和摁手印,你尚且应该注意,更何况双方有纠纷的情况下,所以该院对该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裁定史某的异议申请成立,法院在送达裁定书时明确告知双方如对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法官提醒
在交付执行款时,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应多加注意,被执行人应尽量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款银行账户,再由申请人前往法院领取,如确实要直接交付给申请人,也应保留相关证据,比如转账凭证,交付现场照片,录像,收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