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女子锤杀丈夫!被判14年不服上诉......

2020-11-26 11:57:57 作者: 安康女子锤杀

因家庭琐事女子用铁锤砸死丈夫

2020年1月11日中午,被害人成廷升家杀猪时,成廷升因被告人余一秀没有及时干活,与余一秀发生争吵。当晚19时,成廷升到邻居杨厚军家送礼,余一秀趁机将家中楼梯下洗澡间内的一把铁锤拿到自己的睡房,准备用铁锤砸死成廷升。22时许,成廷升回家后,坐在自家火炉屋里烤火,余一秀手持铁锤从成廷升背后猛击成廷升的头部,将成廷升砸倒在地,见成廷升不停的哼,又持铁锤在成廷升的头后部砸了几下,并用手捏鼻子的方式,直到成廷升不哼为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成廷升系被他人用钝器击伤头部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死亡。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另认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余一秀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一秀因家庭矛盾,持铁锤击打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余一秀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并用手捏鼻子、毛巾捂脸的方式继续作案,直至被害人死亡,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余一秀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余一秀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余一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作案铁锤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 而杀害施暴人女子上诉

余一秀上诉提出,其长期遭受被害人成廷升的家庭暴力,内心痛苦,案发当日因惧怕再次受到成廷升殴打,才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害了成廷升,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余一秀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其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一审对余一秀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余一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一秀持铁锤杀害被害人成廷升的事实、情节,有汉阴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鉴定报告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上诉人余一秀亦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一秀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铁锤非法剥夺被害人成廷升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余一秀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虽然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有殴打余一秀的家庭暴力行为,在本案的前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案发当日并未对余一秀实施暴力;余一秀预谋作案,提前准备作案工具,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用手捏鼻子、毛巾捂脸等方式,直至被害人死亡,足见其犯意坚决,手段残忍,且其当着未成年人之面锤杀被害人,情节恶劣,依法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原判根据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余一秀存在家庭暴力、余一秀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已经对余一秀从轻处罚,且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余一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一新闻编辑:李媛 陕视编辑: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