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助付款时多次逃单近300元,女子以盗窃罪被判刑

2020-11-26 12:03:33 作者: 超市自助付款

现代快报讯如今,自助收银系统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大型连锁超市。消费者只要将选购的商品自助扫码并手机付款后即可离开,十分便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找到了“便利”,南通女子杨某就利用不结账或者少结账的方式在“盒马”多次逃单,共计292.1元。11月2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杨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崇川区盒马鲜生超市内自助结账时,通过故意不扫部分商品二维码的方式,盗窃牛肉、酸奶、巴沙鱼柳、水果等商品,共计价值292.1元。

据杨某称,她之前在盒马超市购物时,无意中漏扫了一件商品,并且未被发现,于是就起了贪念。之后,她再次去购买商品时,便专门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和没有防范的情况下,尝试用不结账或者少结账的方式偷东西,而且前几次都得手了。

法庭上,杨某辩称,其盗窃数额较少,不构成犯罪。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杨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除此案外,我院还审理过多起利用盒马自助收银实施盗窃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告人多有较为稳定的收入,盗窃的物品价值都比较小,他们大部分是出于贪便宜等心理开始作案。”崇川法院刑庭庭长邓小燕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两个月内先后盗窃5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盗窃罪定罪量刑。

邓小燕提醒消费者,应自觉维护自助收银使用秩序,切不可为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商家可以在自助收银区安装未扫码报警装置或者监控,防止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