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308万元,市民严先生从常先生处购得一套二手房,然而在装修过程中,严先生得知,多年前一名老人曾在此坠楼身亡。法院判决撤销严、常二人签订的合同,常先生返还严先生购房款308万元。这是记者今天上午,从丰台法院召开第三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了解到的案例。
法官提示,避免误买“凶宅”,出卖人和中介公司应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实披露标的物的重大瑕疵,诚信履约。
今天的发布会以“死者已逝,生者诚信”为主题。丰台法院调研分析发现,三大原因造成买受人不知其购买房产是“凶宅”:
其一是出卖人、中介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其二是中介公司审慎审查环节缺失;
其三是非正常死亡发生时间距房屋交易时间较长,买受人及中介公司未审查到位。
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出卖人是否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呢?被告常先生辩称,他不知此房是“凶宅”,否则不会加价20万元从第三人马先生处购得此房。据悉,跳楼者就是马先生的母亲,但马先生称,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严先生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严先生并未证明被告常先生存在过错,故对于其要求被告承担居间服务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天的发布会还公布了一起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案件。
市民赵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万先生购买了一处房屋。随后,赵先生得知一年前涉案房屋内,一名女子曾吊死在厕所中。赵先生认为,万先生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故意隐瞒,已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
万先生辩称,自缢事件整个小区尽人皆知,且原告姐姐就在同楼同单元居住,原告应该知道自缢事件的发生。
法院认为,要求买房人承担在购买房屋前对案涉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审查义务,不符合交易习惯,也超出了一般买房人的审查能力,增加了购房交易的社会成本,过分提高了买房人的注意义务。万先生隐瞒重要事实与赵先生订立合同,构成欺诈,赵先生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法官提示重大误解或欺诈,“凶宅”合同均可撤销
丰台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对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凶宅”适用的新规则和价值理念进行了解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和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救济,根据这两条规定,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凶宅’,视为因重大误解而设立的合同;而出卖方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瑕疵,属于欺诈行为。”
林丹竹法官说,不管是重大误解还是欺诈,法院都可以据此判决撤销买卖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也对中介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中介人若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丰台法院建议,倡导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实披露标的物的重大瑕疵,诚信履约。另外,完善二手房交易流程,通过提前签订“无非正常死亡”承诺书等方式督促出卖人及中介公司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