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凶宅”信息 花数百万买的房子能退不?答案来了

2020-11-26 21:56:51 作者: 隐瞒“凶宅”

“老百姓掏光家底儿买个房,竟然是凶宅!能后悔不?”据了解,随着近年来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涉“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11月26日,丰台法院召开第三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发生在北京的3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释法。

据丰台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介绍,“凶宅”是基于我国特定传统背景产生的概念,随着近年来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涉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截至2020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凶宅”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408篇。

原房主隐瞒母亲曾坠楼身亡

购房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到“凶宅”

袁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后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曾发生案外人李甲之母意外死亡事件。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柴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赔偿其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柴某辩称,其不知房屋系凶宅,否则不会加价20万元从第三人李甲处购得此房。

李甲则表示,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李甲之母田某确系于2015年8月14日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按照社会普通民众的理解,涉案房屋属于一般意义上“凶宅”。

“凶宅”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交易价格。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袁某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该案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充分考虑了社会大众对“凶宅”的情感障碍,认定了“凶宅”系重大瑕疵,体现了善良风俗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提示交易各方要诚信交易,对经济交往中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房主、中介隐瞒故意隐瞒“凶宅”实情

法官:已构成欺诈

2017年12月,张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向王某购买房屋,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并完成房款交付及过户手续。随后张某得知2016年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一名女子曾吊死在涉案房屋厕所中。

张某认为,在看房和签约时,中介公司和王某均未向自己释明案涉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王某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实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据实予以告知和披露,但其故意隐瞒,已构成欺诈,并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撤销,王某及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辩称,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确认。且自缢事件发生后,110警车等救护车辆前往救助,整个小区尽人皆知,张某的姐姐就在同楼同单元同户型的17楼,其姐姐也多次参加交易的协商,故在合同签订前,张某已经知道自缢事件的发生。双方所签合同为政府主管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均进行了约定,王某也进行了如实承诺。

中介公司辩称,不存在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情形,张某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合同订立前未向张某披露涉案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故意隐瞒行为。王某隐瞒重要事实与张某订立合同,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另外,因此案诉讼标的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对张某与中介公司因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该案不予处理。

买房第二天就听说曾有租客在室内自杀

购房人只要赔偿不想退房?

2013年安某与赵某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赵某丰台区某房屋,总价款153万元。支付定金及中介费后,第二天安某听说曾有租客在该房间内自杀身亡。为此安某向赵某询问,赵某予以否认。后经走访及调查得知该事确实存在。安某认为赵某存在欺诈行为,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3.5万元及房屋涨价损失11.5万元。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