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商家未必名副其实 刷出来的店,真值得去吗?

2020-11-30 07:20:40 作者: 高分商家未必

值得注意的是,刷单还可以“私人定制”,根据不同平台反刷量的技术措施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的难易程度收取不同费用。

以直播为例。近年来,直播带货发展迅猛,一些知名主播带货能力让人瞠目,几万件商品只需要短短几秒钟就可以一售而光。然而随着数据的披露,“刷单炒信”的现象在直播中也屡见不鲜。动辄号称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在线观看人数其中有着大量水分,其中很多都是花钱买来的刷单和刷量的人数。而在一些微信群中,需要多少人数是明码标价。

“‘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廖怀学表示,商品的信用评价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关键,经营者通过“刷单炒信”的不正当手段最终达到了虚假宣传的目的,减少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权益和合法利益。

消费者不要“忍气吞声”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刷单炒信”就属于要被查处的营销违法行为之一。

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壮大,相关法律法规也在加紧制定中。问题比较突出的“刷单炒信”则是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针对“刷单炒信”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

对立法机构来说,要坚持继续完善完备对于“刷单炒信”等不正当违法营销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争取做到与时俱进,不留死角,在法律法规层面不为这些违法行为留余地。

有法可依,还要执法必严。“行政监管机关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丰富监管措施,建立‘炒信黑名单’制度。”廖怀学表示。他还建议对“刷单炒信”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大众知晓,提高其违法成本。

在治理“刷单炒信”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要担负起有效的主体责任,对平台内的商家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杜绝“刷单炒信”现象的出现。“电子商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检查监控,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廖怀学说。

专家认为,无论是平台上的商家还是线下实体店,都应树立诚实守信经营的意识和理念,不要贪图小便宜,走歪门邪道,而忽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正途。对于商家,信誉和美誉的积累最根本的是靠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而不是营销的方式和手段。

最关键的是消费者个人,在采访中许多消费者表示由于追究困难等因素,导致在被“忽悠”之后不去追责,而是选择“忍气吞声”,造成那些“刷单炒信”的商家更加肆无忌惮。

“我其实有过许多次这种被‘忽悠’的经历,但是都没有去追究,只是告诉自己和周围朋友不要再被‘忽悠’,下次我要用各种方法甚至拿起法律武器来跟这种行为作斗争,不能让它欺骗更多的人。”小杨告诉记者。

延伸阅读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看“刷单炒信”

商家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其更好地行使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等权利。《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法后果

● 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