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救济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 请求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消费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欺诈方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三倍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资料来源:《“刷单炒信”的全方位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