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小区住户从23楼扔下10多公斤物品!今天下午,判了

2020-12-24 11:58:29 作者: 云南一小区住

为了宣泄心情,暂住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的李某某,将家中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屉锅猪油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

今天(23)下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揭露开庭审理此案,李某莫被判定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前段时间,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子的定见》发布以来的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子。

公诉机关指控,二零二零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某小区23楼室内,因宣泄心情将半桶香油(5L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23楼室内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形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感染大片油污,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该高空抛物掉落的人行道,系某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坐落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据了解,8月7日,违法嫌疑人李某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8月十日被移交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检查逮捕。

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检查后以为:违法嫌疑人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足以要挟到该小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产业安全。8月17日,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议。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高空抛物,成心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能够从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近些年,

高空坠物一向广受重视,

此前就呈现过不少

因高空坠物而引发的悲惨剧

高空坠物杀伤力多大?

一图看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子的定见》规则:

①成心从高空抛物,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但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②为损伤、杀戮特定人员的,按照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③过错致物品从高空掉落,致人逝世、重伤,按照过错致人逝世罪、过错致人重伤罪科罪处分;

④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规则,从高空掉落物品,产生严重伤亡事故或形成其他严重后果,以严重责任事故罪科罪处分。

安全无小事,

切莫心存侥幸!

来历: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李春丽 通讯员 梁舰文 杨洁,部分归纳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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