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十二月24日,记者从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得悉,该院近来依法对曾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揭露宣判。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还有18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曾某某与纪某出资置办了办公用房,与李某某建立洪昌公司,随后收罗了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员,有安排地在成都东南区域施行不合法高利放贷,并经过敲诈勒索、掠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高额不合法利益,构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转形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构成了以曾某某为安排、领导者,李某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兰某等8人为活跃参与者,黄某某等5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安排。
庭审现场。
该安排以暴力、要挟及其他手法,有安排地施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催收欠款为名,长时间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要挟、恫吓,搅扰、损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部分民营企业经营难以为继,部分被害人因被暴力催收被逼离乡背井,部分受害大众不敢报警、指控;该安排大举高利放贷,打乱当地金融次序和商场经济次序,对相等、意思自治的民间假贷职业构成极大损坏;该安排对当地大众构成心思强制和震慑,严重损坏当地社会经济次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经审理以为,曾某某等1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别离构成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敲诈勒索罪、掠夺罪、不合法拘禁罪、成心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别离具有自首、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天府新区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