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24日上午9时许,南宁市星光金凯路口,南宁交警十大队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小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驭人出示的驾驭证系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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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问询,驾驭人刘某称,因自己考驾驭证屡次“挂科”,“图省劲”花100元钱从外地买了一本假驾驭证。成果一会儿就被“火眼金睛”的交警识破。
终究,民警对刘某无证驾驭、假造机动车驾驭证2项交通违法兼并处分,累计罚款3500元,收缴假证并拘留机动车,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我国《刑法》中也有触及假造及运用假造驾驭证的相关规则,相关条款内容是:
◆ 假造、变造、生意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驭证等依法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 在按照国家规则应当供给身份证明的活动中,运用假造、变造的或许盗用别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驭证等依法能够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