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之争”一审落锤: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并公开道歉

2020-12-30 11:59:13 作者: “乔丹之争”

东方网记者刘理十二月30日报导: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对前美国工作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名字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我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继续几十年的新闻报导,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络并为我国大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名字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答应,私行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行活动中运用原告的名字“乔丹”,对广阔顾客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名字权的危害。百仞贸易公司出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一起侵权。

两被告一起辩称,Jordan仅仅英美国家的一个一般姓氏。原告不行能对一个英美一般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我国法令意义上的名字权。被告注册并运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原告早就知道被告运用“乔丹”商标和商号,却不及时建议权力,早已过了诉讼时效。而百仞贸易公司出售的产品均经过合法途径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留意职责,不构成一起侵权。

在本案中,两边当事人一起挑选适用包含《民法通则》和《侵权职责法》在内的我国法令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以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私行挑选“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除此以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迈克尔·乔丹从前的球衣号码“23”和他两位儿子的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均注册为商标,其指向性十分显着,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听任大众发生混杂的成心,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名字权的危害。而出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一起的侵权成心,但往后不得再出售侵权产品。因为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部分“乔丹”商标早已超越了《商标法》上的五年争议期,成为了不行吊销的商标,故对该部分商标应采纳合理方法以阻断社会大众对原、被告之间相关性的联想,这样既达到了中止对原告名字权危害的意图,也统筹了《商标法》关于五年争议期的立法意图。因为原告在本案中清晰表明不建议经济损失,故法院仅就原告建议的精力危害抚慰金及诉讼中的合理开销进行裁判。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定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弄清两者联系;乔丹体育公司中止运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乔丹体育公司应中止运用触及“乔丹”的商标,但关于超越五年争议期的触及“乔丹”的商标,应选用包含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法,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相关;乔丹体育公司应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乔丹体育公司补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开销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