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两起重大涉黑案件公开宣判!41人被判刑!

2020-12-01 23:53:14 作者: 百色两起重大

11月30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组织、领导者张某,莫某大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四十七万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莫某大纠集多人组成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途经靖西市安宁乡的走私车辆收取“过路费”,从中攫取超过220万元巨额利益。张某、莫某大组织、指挥、授意或者默许该犯罪组织成员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非法买卖、储存枪支4支、弹药176发,非法持有枪支1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靖西市安宁乡形成非法势力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张某、莫某大等22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黄某等19人涉黑案

11月30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等19名被告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某民、兰某兴等1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因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黄某纠集兰某兴、凌某、韦某军、李某昆等人于2007年至2011年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以达到强占右江区大楞乡马尾松木林场经营权攫取暴利的目的。逐步形成了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兰某兴为骨干成员,以凌某、韦某军、李某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稳定,有一定存在时间和规模,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7年至2019年,黄某又纠集邱某民、李某、何某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对百色市右江区生猪屠宰行业实施垄断。逐步形成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邱某民为骨干,以李某、何某为积极参加者,以黄某斌、韦某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采取违法哄抬生猪屠宰加工费、限制屠宰场每天杀猪数量、查处私宰等手段,迫使右江区的屠宰户接受高价屠宰加工费,非法获利约1457.98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还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诈骗、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以黄某为首、以兰某兴为骨干,凌某、韦某军、李某昆为积极参加者的涉案组织以及以黄某为首、邱某民为骨干,李某、何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涉案组织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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